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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煤矿必须推广和应用采掘新工艺,淘汰落后采、掘工艺。凡是有条件的煤矿必须采用后退式壁式采煤法,采煤工作面使用金属液压支架支护或柔性掩护支架支护,煤(半煤岩)巷采用金属支护,岩石巷道采用锚喷、砌碹支护,推广应用机掘工艺和机采普采工艺。
  第十四条 煤矿必须科学定员、定产,严禁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6万吨/年(含6万吨/年)以下矿井只允许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6万吨/年以上矿井一个采区只允许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防治工作体系。矿井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要做到传感器种类齐全,安装位置准确,并定期进行检定、标校;矿井抽采系统要符合瓦斯抽采规范,达到抽采指标要求。
  第十六条 水患威胁矿井必须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防排水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矿井必须配备探水钻,采取长短探措施,图纸上必须标明采空区及采止线和水患区域,未经批准严禁带压开采。
  第十七条 建立“查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煤矿矿长是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销号“五落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制度,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建立台帐,明确监管责任人,要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予以公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煤炭、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专题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落实相关责任,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 煤矿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的;
  (二)突出矿井无专用回风井,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自燃发火矿井采区无专用回风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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