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市属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六日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具体承担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全面实行驻矿安监员住矿监管制度。安监员必须住矿监管,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患矿井一矿一名安监员,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二矿一名安监员的标准,配强配足驻矿安监人员,并建立驻矿安监员定期异地交流、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四条 全面落实驻矿安监员安全监管责任。驻矿安监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煤矿实行24小时监管,并实行向煤炭监管部门日报告制度,督促煤矿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第五条 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采秩序。新建矿井必须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及娄底市煤炭工业发展规划,达到国家产能要求及具备安全开采条件,按照开一关一的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六条 提高办矿标准,完善退出机制。要进一步减点扩规,不断推进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煤业集团为主体,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建立煤矿淘汰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吊销(注销)相关证照:
(一)矿区范围内资源枯竭,无法扩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