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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9]10号)


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娄底市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资金(基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或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但未明确到具体项目或单位的专项资金(基金)(具体范围和项目见附件)。
  二、管理审批原则:
  (一)事业发展需要原则;
  (二)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
  (三)依法依规原则;
  (四)集体研究和“一支笔”审批原则。
  三、管理审批程序:
  (一)由相关部门承办科室与市财政局相关科室根据政策规定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共同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分别送该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财政局局长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综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送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由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四、各相关部门和市财政局要不断加大资金(基金)整合力度,坚持按照项目建设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项资金(基金),突出产业重点和扶持重点,坚持扶优、扶强、扶潜,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基金)的效益。
  五、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市政府领导的审批意见和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专项资金(基金)的收支使用和结转情况。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掌握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情况,并逐步完善专项资金(基金)年度预算制度。
  六、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的监管,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基金)的,要及时督查纠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基金)或随意挪用、侵占、甚至贪污专项资金(基金)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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