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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发展规划》的通知

  3.社区回收站点从业人员以目前废品收购站人员为基础,优先招用下岗待业人员。依法设立的回收站点均须在明显位置悬挂商务部规定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坚决杜绝无证经营,切断不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4.社区回收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1)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工商、公安、环保、规划等部门共同规划和管理;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区回收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商务部门制定或授权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标准、服务规范。
  (2)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现有证照齐全的回收站点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机构备案。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回收站点,由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构建集散交易市场网络体系
  集散交易市场是对除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以外的再生资源进行集中分拣、简单加工、资源分流的固定场所。其主要功能:一是接收社区回收点回收的再生资源,以及工厂、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再生资源回收。二是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分拣整理和简单加工。三是通过市场运作,实现再生资源合理配置,方便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场采购,促进资源有序流动。
  1.集散交易市场的设立原则
  集散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其设立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娄底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和绿化带,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实行服务区、经营区分离,经营区实行储存区、工作区分离;服务区、经营区、工作区配备相应的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作业设施。集散中心的建设用地规模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节约和集约用地,规模不应低于5000平方米,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不应低于60平方米。
  根据合理布局、控制数量、适度竞争的原则,各县(市、区)均可设立1-2家集散交易市场。集散交易市场的设立,必须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符合规划的意见,对不符合规划、未取得经营资质的交易市场依法予以取缔。
  2.集散交易市场的管理
  集散交易市场应制订治安、消防、外来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卫生及各工种岗位责任等管理制度;市场内各经营主体须符合市场分类管理的要求,对废旧金属的来源及去向进行登记,并留存备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集散交易市场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管理,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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