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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北京保监局报送继续教育管理情况报告。报告包括上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和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纲要。
  上年度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至少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机构、受训人员范围和数量、培训讲义、培训形式、已完成规定培训时限的人数、授课人情况、培训负责人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纲要,至少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
  第十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应在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报送当季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上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内容至少包括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受训人员清单等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可以采取集中面授或网络培训方式,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采取集中面授方式培训的,应全程摄录培训情况,不得剪接编辑;采取网络方式培训的,应保证培训记录真实有效,并可实时查询。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并对继续教育培训真实性负责。
  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应妥善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及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 培训证书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完整记录,应准确完整记载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由具体实施培训的机构负责记载并加盖公章。
  培训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负责订购、发放。
  第十四条 培训证书由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本人保管,应当在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时出示。
  培训证书遗失的,由本人到原培训机构办理培训情况补录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一项重要条件。未取得培训证书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北京保监局不予换发资格证书,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停止其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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