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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30日)废止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9]241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强化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责任,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地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充分认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并落到实处。

  二、本《实施细则》印发后,2009年度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证书。未能提供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应在2个月内,完成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凭培训证书申请换发资格证书;2个月内未完成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我局将注销其资格证书。2010年度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2009年度和2010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证书。

  三、各公司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2009年营销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计划内容至少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机构、受训人员清单等相关情况。

  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北京金保联印刷有限公司印制。

  联系人:李丹凤,电话:63273027,手机:13811013022,传真:63275573。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赵波、封润华

  联系电话:66286560、66286398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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