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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对销售撕票式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对销售撕票式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保监发〔2009〕12号)


各保险公司:

  新疆保监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新保监办发〔2009〕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下发后,部分保险公司就今后开展撕票式短期意外险业务向我局进行了咨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平险、建工意外险等以手工方式出单,保单上有被保险人信息的险种不属于此次规范范围,但其保单信息应及时录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二、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8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3月1日前经营撕票式业务的清理和回收工作,并将清理回收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三、3月1日后经营上述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保单上必须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乘客座位号不能替代被保险人身份信息。二是保单有关信息应在承保后10个工作日内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并做好原始数据备份保存工作,以备检查。

  四、目前部分公司通过电脑联网、电脑出单、购票时与座位号联系在一起的乘意险销售方式,应按照上述第三条要求增加被保险人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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