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09年以来获得银行贷款(含担保贷款)的企业。
(六)技术改造项目须按规定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技术创新项目必须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或者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两者且属2008年以来开工、3年内建成的项目。
(七)已获得其他省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的银行贷款、申报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的企业不能同时申报本专项资金计划。
三、申报数量
珠三角地区每个县(市、区)限报技术改造项目3项、技术创新项目2项、一般性贷款融资项目5项,东西北地区每个县(市、区)限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一般性贷款融资项目各2项,东莞、中山每市限报技术改造项目6项、技术创新项目4项、一般性贷款融资项目10项,每个地级以上市市直限报技术改造项目1项、技术创新项目1项、一般性贷款融资项目3项,每个省资产经营公司限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一般性贷款融资项目各1项。
四、申报程序
(一)地方贴息计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其中县(市)计划需同时抄送当地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二)省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贴息计划由省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直接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各地、各资产经营公司上报省的项目须对社会进行公示,并承诺对企业申报条件的符合性和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五、申报材料
(一)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或省资产经营公司上报文(含资金计划汇总表,按项目类型汇总,见附件1、2、3,须提供Excel文件)。
(二)申报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计划承诺函(见附件4)。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提供)。
(五)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证明;通过担保贷款的一并提供担保合同。
(六)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七)资金申请报告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财务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主导产品情况、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企业贷款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