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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焚烧杂草树叶垃圾等烧荒行为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焚烧杂草树叶垃圾等烧荒行为的通知
(潍政办字〔2009〕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提升环境品质,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现就严禁焚烧杂草、树叶、垃圾等烧荒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前段,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秸秆禁烧等工作成效显著,全市没有发生明显的大面积焚烧现象。但入冬以来,个别地方程度不等地发生随意焚烧杂草、树叶、垃圾等烧荒现象,造成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城市形象。11月7日下午,在济青高速公路195公里以北、北海路以东交叉口处,发生了焚烧杂草和垃圾现象,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在济青高速公路202公里和203公里之间路南一树林内,发生焚烧树木落叶现象,面积约50平方米。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切实提高对禁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禁烧”的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思想,严格责任落实,加大督查力度,确保从根本上杜绝烧荒现象的发生。各级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烧荒的危害性和“禁烧”工作的必要性,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严格落实各项“禁烧”工作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实行杂草、树叶、垃圾禁烧工作属地管理原则,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禁烧”工作的监督和调度检查,扎实推进工作开展。乡镇政府(街办)作为“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和督查体系。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因工作安排部署不力、出现焚烧行为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禁烧”工作措施落实和监管不到位而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乡镇(街道),将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纪律和组织处分。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疏堵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禁烧”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再部署、再安排,认真落实部门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干部包户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环保、公安、农业、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落实专门人员,加大巡查力度,对各类烧荒行为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切实把“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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