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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2009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2009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黔煤生产字〔2009〕308号)


各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有关省外驻黔煤炭企业,有关中介机构: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1025-2006)的规定,生产矿井和在建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根据2008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开展情况,我省该项工作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1.2008年度我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仍有个别中介机构在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中,工作不认真,出具的鉴定报告与矿井实际的瓦斯等级有明显出入,为此要求鉴定单位要认真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1025-2006)的规定开展工作,真实反映鉴定矿井的瓦斯等级。

  2.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中介机构必须取得省煤炭管理局的资格认可,未经认可的,一律不得参与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3.各中介机构必须将与煤矿签订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合同或协议报煤矿辖区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

  4.根据《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1025-2006)中5.1.2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进行测定工作”之规定,并结合贵州省实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从每年的6月开始。为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批复时间,各单位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务必于9月底前上报省局(同时填报《2008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汇总表》),过时不再受理。

  5.煤矿井下出现动力现象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申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按规定自愿申请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隐瞒不报。

  6. 煤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重要内容,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51条、第228条规定及时开展鉴定工作。

  7.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料填报的煤矿名称必须与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名称一致,因资源整合等原因更名的煤矿,需在备注中注明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名。

  附件:2009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2009年度××市(州、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汇总表
序号矿井名称气体  名称三旬中最大一天的涌出量m3/min月实际工作天数d月产   煤量      t相对  涌出量m3/t矿井瓦斯等级上年度  瓦斯等级上年度矿井瓦斯涌出量煤炭生产许可证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技改矿井批准文号新建矿井批准文号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备注
风排量抽采量总量绝对量m3/min相对量   m3/t
  CH4                 
CO2      
  CH4                 
CO2      
  CH4                 
CO2      
  CH4                 
CO2      
  CH4                 
CO2      
  CH4                 
CO2      
  CH4                 
CO2      
  CH4                 
CO2      
  CH4                 
CO2      
  CH4                 
CO2      
  CH4                 
CO2      
鉴定矿井总计(处) 高瓦斯 低瓦斯 突出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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