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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评选表彰全省畜牧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7.职工队伍安定团结、奋发向上,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道德品质高尚。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热爱畜牧事业和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任劳任怨,开拓进取,拼搏奉献,在推进畜牧业发展和政风行风建设等各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4.从事畜牧兽医工作5年以上。
  三、推荐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需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保证评选质量,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方式推荐候选对象。
  (二)推荐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负责的办法,逐级审核上报。
  (三)对推荐的先进工作者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7天。
  (四)已获得记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人员,不参加本次评选。
  (五)每市推荐的先进个人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包括正、副职)的比例不得超过应推荐人数的40%,否则不予受理。
  (六)市级畜牧兽医局先进集体和市级畜牧兽医局局长记二等功人员各评选5个(名),由省畜牧兽医局组织推荐、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七)推荐其他市级、县(市、区)级畜牧兽医部门行政领导为记功人员的,需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证明材料。
  (八)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人选,要认真填写《全省畜牧兽医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或《全省畜牧兽医工作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见附件3、4)。先进事迹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精练,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各市畜牧兽医局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审批表各一式五份,于2010年1月25日前统一上报省畜牧兽医局人事处(A4纸双面打印,有关表格可到www.sdxm.gov.cn网站下载)。
  四、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畜牧兽医局联合成立全省畜牧兽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兽医局人事处。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畜牧兽医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市评选的推荐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掌握条件,确保评选质量。推荐评选要分级负责,坚持标准,做到优中选优,不搞平衡照顾,切实把那些为我省畜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推荐出来。通过评选表彰,进一步调动全省畜牧系统争创先进的积极性,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切实树立起良好的行业形象。评选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撤销评选资格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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