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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八)民办中小学无权开除学生。对擅自开除学生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学校警告处分;对举办者提出警告批评并责令学校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学校晋级和评优资格。
  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行政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民办学校行政管理
  (一)民办学校要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健全行政管理制度,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和行政管理工作,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学校是人员密集的地方,也是事故高发区,必须以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为目标,切实加强学生管理、校园管理、卫生管理、饮食安全管理、房舍器材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要对教工、学生经常进行交通、卫生、疾病预防、消防知识、防震防灾、专业实验实习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水源、食堂、供电设施、锅炉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冬季要保证学生、教工按时取暖。要建立安全和行政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学校的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和行政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发生重大人身伤害和其他事故,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学校要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有关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换安全设备、设施,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二)民办学校应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须建立党组织。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学校党、团组织要认真做好教工、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以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爱国主义为主要内容的组织活动,积极培养和发展教工、学生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党、团组织,不断壮大党、团组织力量,为促进学校发展贡献力量。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开展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的党、团、教职工工会组织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三)民办学校应依照其办学章程加强自我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董事会或理事会,确定人员,健全决策制度,加强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和掌握
  监督的建设,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四)民办学校应加强对行政人员的教育管理,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人员素质,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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