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建造一支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比例不低于教师总量三分之一 ,教师年龄结构相对合理。
  (二)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与聘用的教师要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对不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学校聘用的管理、教辅、工勤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相应责任。
  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学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外籍教师。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三)民办学校要经常组织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晋升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要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等形式,有计划地对教师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师岗位培训经费的使用。
  (四)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无重大过错不得随意解聘。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对擅自解聘教师的民办学校给予学校和举办者警告处分。对无故自行解除合同的教师三年内不得到其他民办校任职,并将违约情况记录个人档案。
  (五)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业务培训、人事档案、社会统筹、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应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不得克扣。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六)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安排学校的教学活动,开足相应的课程,合理安排节、假日。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课时,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教学,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禁止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对于任意减少课时或延长授课时间的,对学校和举办者予以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学校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取消学校晋级和评优资格。
  (七)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