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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简章)发布(散发)前,按管辖范围报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招生广告(简章)必须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肆意编造作虚假宣传。对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招生广告(简章)未备案或擅自改变招生广告(简章)内容、作虚假宣传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学校提出批评,对办学者给予警告处分。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将处理结果通过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按要求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取消其办学资格。
  (五)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如有违反,依法取缔其招生行为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六)民办学校不得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生源学校和教师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组织费(好处费、提成费)。如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3条的规定视为行贿、受贿,审批机关会同司法部门进行查处,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七)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退费政策。民办中小学学校应严格遵守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黑教联〔2003〕20号文件的规定,对学生进行收费和退费管理。如出现违反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对举办者和学校给予警告,并立即按规定退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民办中小学要严格遵守黑政办发〔2006〕67号文件的规定,严禁提前招生。民办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选拔面试或笔试,严格执行由学生与家长自愿提出入学申请、填写登记表、提交相应资料和学校审核录取的招生工作程序,规范招生。对擅自提前招生和组织招生考试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民办学校减少招生计划,对学校给予取消评优、晋级资格,对校长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限期整改并取消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处理结果通过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
  (九)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新生入学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入校后将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录取成绩等学生信息报管理部门备案。民办学校不办理学生学籍和不如实填写学生信息的,给学生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学校自行负责。
  四、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教师与教学管理,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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