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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遵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设立新的民办学校,应符合合理的教育结构与布局要求。民办学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应当依据黑教法〔2005〕1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施行。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不适宜开展办学活动的以及弄虚作假的不予审批。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审批、管理。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职业高级中学、中初等职业学校、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幼儿园(除承担学前三年教育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三年学前教育的幼儿园暂由市教育局审批。
  3.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权限内的民办学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必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六)民办学校的场所、层次、法人代表等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报审批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七)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非法办学机构要及时通过媒体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九)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单位代码、收费许可、校长核准和其他备案手续。
  三、依法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一)广告经营部门刊发民办学校招生广告或简章时,必须经审批机关对广告内容核准备案后方可予以刊登或发布,工商行政部门对广告经营部门予以监督。因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未经审批机关备案由广告经营部门刊登或发布的,所造成的影响和产生的纠纷由广告经营部门承担,并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备案),不得擅自超出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招生。严禁委托招生和代理招生。如有违反的,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且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三)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要自觉维护招生环境,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提高办学层次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收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招生规定及程序招收学生。民办学校需要扩大招生计划,须在招生结束前一个月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招生。如有擅自扩大招生计划和范围的,给予警告,达到两次警告的学校视为年检不合格,同时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的处分。对办学者给予警告处分,学校取消晋级、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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