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鹤政发〔2009〕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民办教育工作,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办学校管理和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和责任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与公办教育享有同等的地位。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是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民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应该把民办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予以重视与推动。
(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依法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备案;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各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工作,民政、财政、物价、公安、工商、城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四)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二、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学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的不予审批。
(二)根据黑政发〔2005〕25号文件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抄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