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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9〕29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我州在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工作中,绝大部分县市贯彻执行情况是好的,也有少数县市在贯彻执行中对《通知》精神理解不够准确。为维护政策的严肃性,避免引发新的矛盾,特对《通知》精神作如下强调:
  各县市在处理原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参保有关工龄认定等问题中,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办〔2008〕66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川办函〔2008〕185号和川劳社办〔2008〕6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川劳社函〔2008〕616号)、《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情况总结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函〔2009〕344号)以及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龄人员参保后有关工龄认定请示的批复》(凉府办函〔2009〕20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在涉及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计发、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等方面,必须严格政策界限,不得突破,确保全州执行政策的统一规范。
  各县市接此通知后,要按文件规定的范围对原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参保有关政策贯彻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清理,检查清理情况于2009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州政府办公室(联系人:李平,联系电话:3866607,传真:2162897)和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上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擅自放宽政策的,必须予以纠正,对应纠正而未纠正并由此引发社会矛盾及不良后果的,由有关县市政府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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