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选方法和程序
1、评选工作要按照评选条件,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各部门、各区县、各单位要在认真做好区县合作工作总结的基础上,按照区县合作评选奖励的内容、条件、名额和权限做好评选表彰的各项工作。
2、申请表彰的市级单位和个人直接向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每个市级单位可推荐1个处级部门为先进集体,并推荐1名先进工作者。
3、申请表彰的区县及以下单位和个人经结对区县的合作组织领导机构初审后,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公示后,各区县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每个区县申报先进集体3个,先进集体以结对区县政府部门或企事业组织为单位,先进工作者5名。
4、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及群众意见,评选出先进集体30个,先进工作者50名,评选结果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时在相关网站公示。
5、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北京市区县合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表彰。
四、评选表彰的奖励方式
评选奖项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荣誉证书。
五、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区县合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选表彰的各项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工作。
六、评选表彰的工作要求
1、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在推荐评选中,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加强推荐过程的管理。申报材料要真实、全面、准确,确保评选质量。
2、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分别填写《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各一式2份。先进集体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作机制、主要做法、取得成效等方面;先进工作者的材料包括主要事迹、奉献精神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