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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北京市区县合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北京市区县合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0]82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区县合作自2008年正式启动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合作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开展多领域的合作,区县合作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表彰先进、激励工作,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决定开展2009年北京市区县合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评选范围为北京市区县合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市级部门和个人、12个结对区县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区县合作先进工作者”评选。

  表彰名额为“北京市区县合作先进集体”30个,“北京市区县合作先进工作者”50名,名额分配以奖励实施合作的区县为主。

  二、评选条件

  (一)区县合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区县合作促进生态涵养发展区协调发展的意见》,领导高度重视区县合作工作,建立了有效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区县合作相关工作得到了有效落实。

  2、制定了明确的区县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人员整体素质好,具有较强凝聚力和战斗力,高质量地完成了年度任务,受到市级相关部门肯定。

  3、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正派,管理科学,重视队伍建设,人员整体素质好,具有较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相关合作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在全市范围内具有示范性和先进性。

  (二)区县合作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区县合作工作或项目的具体领导者、组织者、服务者,以及热心参与区县合作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2、积极落实区县合作发展联席会议有关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区县合作相关工作,开拓进取,努力工作,认真解决区县合作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个人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对区县合作贡献较为突出。

  3、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各项工作成绩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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