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郴州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郴州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郴州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
为确保完成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全面、真实、客观反映综合整治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和工作绩效,根据《郴州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综合整治各责任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整治工作方案》中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考核对象
根据综合整治各责任单位工作职责和承担工作任务轻重难易程度,分为重点考核单位和一般考核单位。
重点考核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
一般考核单位:郴州军分区司令部、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城投中心、共青团郴州市委、市公路局、市残联、市安监局、市工商局、武警郴州市支队。
三、考核方法
(一)在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牵头,从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开展考核工作。
(二)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方式,着重考核各单位的工作效果。
(三)市整治办定期组织考核,年底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