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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查处力度

  公安、工商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传销违法犯罪案件。主要打击涉及地域广泛、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员众多、社会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特别是要将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打击重点。用足、用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武器,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作用,对从事传销违法活动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没有实际产品,纯粹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或打着“资本运作”等幌子以及利用网络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予以坚决打击。在案侦工作中,要重点打击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出租房屋、活动场所等条件的,工商、公安机关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和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公安、工商机关要针对不同类型传销违法犯罪的特点,研究和运用相应的打法,以取得最佳的打击效果。对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联合督办的案件,承办地公安、工商机关要成立专案组,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专门力量,快侦、快破、快处。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

  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和隐患。行动中,对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维稳办,重大事项要同时层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工商、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维稳办的具体指导和协调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在严厉打击传销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的同时,对多次参加传销活动,既是受骗者也是骗人者,影响恶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对上当受骗且没有欺骗他人参加的,以帮助教育为主,提高其识别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防止反复上当受骗参与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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