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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五、验收内容
  验收小组重点核查项目是否符合经核准的建设内容;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满足使用要求;是否通过有关部门验收;项目资金是否通过财务审计;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申请验收的项目单位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1、项目所在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同意综合验收的报告;
  2、贵州省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分项目情况表(附件1);
  3、项目单位验收申请报告;
  4、项目竣工自评报告:包括企业简介、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项目建设时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项目验收依据、项目自评结论;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等。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项目所在地商务局负责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下同);
  6、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或中长期土地(房产)租赁合同;
  7、有关部门验收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8、项目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购置设备、车辆清单(需详细列明设备、车辆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商、安置地址),政府同意采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项目单位财务章);
  1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资金(发票)的合法财务凭证以及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项目单位财务章),同时,提供顺序按专项审计报告中费用开支情况排列;
  12、项目实景影象彩图(A4彩版)资料。
  所提交的文件资料须一式7份(A4纸)装订成册。
  七、资金拨付
  1、经省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项目验收小组综合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有关资金的通知》(财建[2009]430号)和《贵州省促进服务业、农村物流服务体系、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商发[2009]120号)的规定,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提交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申请报告。
  2、补助标准、比例
  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项目每个原则上按53.5万元标准进行补助,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八、资金拨付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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