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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挂名住院或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用;住超标准病房,其超过普通床位标准的费用。
  (九)在就诊过程中进行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所发生的费用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七、补偿办法
  (一)参合人员在市内参合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需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住院时需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门诊药费及住院费用实行现场结报。
  (二)参合人员在市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参合人员材料由县合管办审核并办理补偿手续;市区参合人员材料由市合管办审核并办理补偿手续。
  1.参合人员在申请补偿时需提供下列资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或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出具的转诊意见;市合管办同意转市外住院治疗批准表;就诊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原件)、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
  2.外出打工或长期居住在市外的参合人员在外就医申请补偿时需提供下列资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证明;就诊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原件)、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
  (三)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乡(镇)合管办应将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按月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进行公示。市区参合医疗机构负责将市区参合人员住院补偿情况按月进行公示。
  八、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县财政社保资金专户管理,县合管办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管理,市合管办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在基金筹集过程中,严禁搭车收费,严禁擅自改变筹资标准,严禁为未参合人员垫资,严禁发生账实不符现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基金。
  (三)参合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合管办缴纳服务履约保证金,市、县合管办对参合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应按照服务协议扣除保证金,扣除的保证金用于市、县合管办正常运行支出。
  (四)参合人员以欺骗手段套取补偿费用的,除追回所领取的补偿款外,还要取消其当年按规定享受补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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