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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全市传染病人住院费用按现行规定标准补偿后,对病人自费住院费用再补偿50%。市区传染病住院病人由市传染病防治中心统一集中收治,按规定补偿。市区其它医疗机构不得收治传染病住院病人。
  (八)补偿封顶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12万元。其中,住院费用为9万元、门诊费用为3万元。
  (九)将创伤性整容、兔唇、病理性畸形矫治费用列入补偿范围。
  (十)参合人员在住院期间作下列特殊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所发生费用按35%比例补偿:
  1.应用CT、核磁共振;
  2.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
  3.超声乳化治疗白内障、前列腺气化仪治疗前列腺肥大、微电极介入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免疫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六、不予补偿范围
  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一)参合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参合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应予以控制。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必须全部使用目录内药品,一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不超过5%,二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不超过10%,三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不超过15%。参合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必须事先告知并征得参合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字同意。
  (二)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主要指高等病房、特种病房、特需护理、家庭病床等)和康复性医疗的费用。
  (三)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性病、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医疗事故(纠纷)、工伤及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中药煎药费、就医差旅费、救护车费、陪客床费、包床费、会诊费、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证书费、保健档案袋费、担架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
  (六)各种减肥、健美及纠正生理缺陷(包括治疗雀斑、色素沉着、白发等)的费用;隆鼻、隆胸、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镶牙、洁牙、矫治牙列不整、治疗色斑牙、配眼镜、治疗近视,以及装配假眼、假发、假肢的费用;使用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畸形鞋垫、药垫、药枕、冷热敷袋等的费用。
  (七)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和健康预测费用,商业医疗保险费、体疗费、男女不育、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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