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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危、急、重病人可先转诊,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转诊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诊需重新办理。
  五、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补偿分定额补偿和按比例补偿。
  (二)在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用药范围依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执行;在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诊,用药范围依据《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修订)》执行。
  (三)门诊补偿标准。乡(镇)参合医疗机构以及经市、县(区)卫生局批准试点的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药费按30%比例补偿,其中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药费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30元。其它市内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不予补偿。
  (四)住院补偿标准。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市内三级医院、市外省级以上医院住院起报点分别是0元、200元、500元、1000元,补偿标准实行全年累计分段按比例补偿,即:500元以内部分补偿30%,501-10000元以内部分补偿70%;10001-30000元部分补偿75%;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80%。
  参合人员在各级参合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以上分段按比例补偿。其中一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100%执行,二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90%执行,市内三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80%执行,市外省级以上医院按应补标准的65%执行。参合人员如果在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只设置一次起报点。
  (五)门诊特殊病种。参合人员患肾病综合症、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在本市内就医没有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照70%的补偿标准每季度集中补偿一次,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20000元;参合人员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在本市内就医没有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照70%的补偿标准每季度集中补偿一次,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30000元;参合人员患糖尿病(Ⅰ、Ⅱ型),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所发生的降血糖门诊医药费用按照60%的补偿标准每季度集中补偿一次,每人每年补偿限额1000元。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不予补偿。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由县合管办依据患者病历记录和实际发生费用情况进行补偿,市区参合人员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由市区参合医疗机构依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患者病历记录和实际发生费用情况进行补偿。
  (六)孕产妇住院分娩按本《办法》规定分段按比例补偿。孕期到医疗保健机构建卡并进行产前检查的孕产妇,在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实行住院分娩限价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达3天以上的,在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之后,补偿所得不足300元的,按定额300元补偿。产前筛查每例补偿40元。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如发生医药费用可挂靠其母亲名下申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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