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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95号 2009年12月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农业委员会、中医药局《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结合宿迁实际,制定《宿迁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基本原则: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社会资助、政府扶持;基金管理实行市区(包括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宿工业园区)统筹和县统筹;基金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运作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工作目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2010年达98%以上,其中救助对象人口覆盖率达100%;基金年度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率控制在20%以内。
  二、参合对象
  参合对象为我市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居民(包括乡镇中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实行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参合人员每人每年缴费30元,各县(区)在争取省级财政给予参合人员补助的基础上,由县(区)财政按参合人员每人每年150元标准配齐。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自筹部分由县(区)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划转。
  四、就医及转诊
  (一)全市所有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经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与市、县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的,均可作为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具备条件地区的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经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试点。市区所有参合人员可在市区所有参合医疗机构中自主择医;县参合人员可在所在县内所有参合医疗机构自主择医,需向县外转诊的,一律先向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转诊或向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骨科疾病)转诊。
  县(区)参合人员需转诊市外治疗的,须经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或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骨科疾病)出具书面证明,并经市合管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往市外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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