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
(内食药监械[2009]190号)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械监督检查工作的督查,切实做好自治区预防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专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要认真按照《通知》及自治区局有关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文件(内食药监械[2009]129号、内食药监市[2009]140号、内食药监械[2009]150号 、内食药监办[2009]175号)精神,全面强化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二、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认真组织落实辖区内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储备、使用等各环节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对所辖区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和管理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督促检查。并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附件1”和“附件2”的相关内容,务于7月15日前报区局医疗器械处。
三、按照国家局总体工作部署,自治区局将于7月15日-7月25日期间, 对各盟市局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相关工作,集中进行全面督查。督查的内容、方式、程序将严格按照国家局国食药监办[2009]33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附件:《
关于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略)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