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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9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设立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监局),正局级建制。市安监局是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及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加强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领域(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管理情况;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准入的管理责任;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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