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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五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五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的通知
(桂财采〔2009〕110号)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0-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4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在总结上期公务车辆协议供货《关于第四期(2009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08〕55号)的基础上,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确定了第五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凡一次采购单个品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公务用车的,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制度,采购人在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车型系列范围内,按不低于中标价格优惠率优惠后的价格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采购人有特殊要求,需要从中标供应商或中标的品牌及车型系列范围以外采购公务用车的,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批。

  (二)有效期

  本次确定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车型系列和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自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中标品牌、车型系列、价格优惠率(见附件)

  采购人可以登录“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guangxi.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www.gxcz.gov.cn)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车型系列、价格优惠率和各项具体承诺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格式。如中标供应商产品更新换代、停产或价格调整等信息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人根据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直接在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车型系列范围内,按不低于中标价格优惠率优惠后的价格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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