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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2009]18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接收时间
  2009年退役士兵接收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服现役满 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时间为 2009年12月1日,从11月底开始离队,安置部门从11月底开始接收,12月底基本接收完毕。其中,报考政法院校并被录取入学的士兵,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为10月1日,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报考政法院校提前退役”字样,有关待遇与服现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对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因气候原因需适当提前或推后离队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转业土官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及有关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严密组织退役士兵运送工作
  军地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运送的有关规定,各尽其责,通力合作,精心组织,确保退役土兵按照规定时间均衡离队和运送任务圆满完成。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各地军用饮食供应站要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
  三、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 2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和我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措施,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2009年退役土兵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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