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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加大市场巡查和抽检力度,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一是在流通领域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流通领域的巡查和日常检查,督导流通企业建立协议准入、经销商管理、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建立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加强食品日常检查。二是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的抽检力度,强化对散装食品和生鲜食品的日常监管。做好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销毁和公布工作。三是逐步规范农贸市场和农村集市食品经营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市场创建活动,改善市场的软硬件建设,加强经营环境的整治,强化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提升市场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在封闭农贸市场建立经营者诚信档案,做好鲜肉、熟食肉制品和豆制品等生鲜食品的保洁经营工作。四是集中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突出农村牧区市场和城乡结合部,加大打假治劣工作力度,集中开展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和假商标整治工作。突出抓好儿童食品的市场监管和整治,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积极排查食品安全隐患,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案件督查督办力度,纠正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等行为。
  (四)加强食品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把食品“入口关”。一是进一步加强餐饮企业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健全自身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监管部门要严格准入许可制度,对于设施简陋、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餐饮企业坚决不予准入。二是认真做好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评定工作。按照餐饮业、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加强对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的分级监管。三是完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在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加强对餐饮单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完善百人以上集体就餐提前申报制度,加强现场监管。强化生产许可的审核,加强日常巡查,规范巡查记录。四是强化特殊餐饮点的卫生监督。制订可行措施,强化对休疗养院所、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小餐桌、乡村旅游点等集体就餐环境的卫生监管,严防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加强对小餐馆、小食堂、户外餐饮点的日常管理,采取政策扶持、加大投入等有效措施,积极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逐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同时采取综合措施,加大对餐桌垃圾综合治理的力度。
  (五)做好农村牧区食品市场的整治和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一是加大农村牧区食品市场整治力度。要重心下移,加大对农村牧区各类食品加工小作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下大力气整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和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行为等。二是积极推进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网建设。加快培育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方式,推动建立农村牧区“三网”建设,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农村流通领域。引导和支持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向农村牧区发展连锁经营网点,建立商品配送、供应网络,并向有条件的村社延伸便利店,以带动其他商店规范经营,改善农村牧区食品消费环境。三是逐步规范农村牧区餐饮业的经营行为。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示范村创建活动,积极培育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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