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的补充意见
(鄂府发〔2009〕2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的指导意见》(鄂府发〔2008〕43号,下称《指导意见》)下发以来,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加快了以禁止开发区为重点的农村牧区人口转移步伐,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措施,重点强化对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农牧民转移的政策支持,推动农村牧区人口迅速有序转移,现对《指导意见》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的农牧民转移要与土地流转相结合,转移农牧民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及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的原则,流转其承包的全部土地,推动农田草牧场向种养大户、种养能手集中,为发展规模经营、建设现代农牧业创造前提条件。
二、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转移进入城镇和工矿区的农牧民,在流转其承包的全部土地、拆除原住房且放弃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政府为每户农牧民无偿提供7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1套。对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在城镇内取得住房的农牧民,折算为现金补贴。
三、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转移进入城镇和工矿区的农牧民,其承包土地全部流转的,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医疗保险;其承包土地未流转或未全部流转的,执行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四、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转移进入城镇和工矿区的农牧民,其承包土地全部流转的,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农牧民个人缴纳费用比例为4%、政府补贴12%,少数民族农牧民个人缴纳费用比例为2%、政府补贴14%,其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可提前到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提前年限的缴费由政府补足;其承包土地未流转或未全部流转的,仍享受农牧民养老保险待遇。
五、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转移进入城镇和工矿区的农牧民,其承包土地全部流转且流转土地所得人均不足4000元的,不足部分由市旗两级补足,连续补贴5年。补贴期满后,稳定就业的,取消补贴;未能稳定就业的,纳入城镇低保体系。
六、各个区域内转移进入城镇和工矿区的农牧民,凡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政府在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其自身情况,提供就业服务,确保实现稳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