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管理。各帮扶中心要设立帮扶资金专门账户,实行收支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制定帮扶资金管理办法,严格帮扶资金支付审批程序,确保帮扶资金用足用好。
(三)审计监督。各级工会每年应对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特困职工的确认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岗或下岗职工及零就业家庭人员,均可申报特困职工:一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经救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二是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伤害或患重大疾病,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三是家庭子女人数符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四是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经本人努力未能完成就业的零就业家庭。
(二)特困职工申报程序:职工提出申请,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经所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调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帮扶中心审定发放《特困职工证》。
五、特困职工帮扶工作的管理
(一)特困职工帮扶工作按工会隶属关系分级管理,上下联动,重在基层。
(二)市、县两级帮扶中心要建立特困职工档案,对特困职工实行动态管理,特困职工证件实行一年一审。对已经解困的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对符合特困职工标准的要及时纳入管理范围。
六、特困职工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凡确认为特困职工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1至3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和教育附加费;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市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市属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免费提供再就业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职业技能鉴定。
(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向市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补助。规划、建设和其他管理部门在规划、建设和建立商贸市场、整顿市容市貌时要为其安排所需的经营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