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普通高中学校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印发的《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晋教基﹝2008﹞42号)和市教育局《实施细则》的规定,健全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和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电子档案。从2008年秋季入学新生(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开始,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和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中的数码照相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审核管理各学校电子档案。各学校将学生学籍和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全部输入后上传至市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服务器,经市教育局按照当年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越级上传。各学校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并审批学生的留级、转学、病休、退学等情况,及时变更学籍予以备案。
(二)严格加强学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规模轨制编班教学,每个教学班三年内不得超过56人。严禁任何学校擅自减少班数、扩大教学班的班容量。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开齐、开全、开足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程、省定的选修课程和学校自主开发的校本课程。普通高中学校指导学生选择发展方向(文理分科)不得早于高二学年第一学期。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实行统一的作息时间和放假、开学时间,严禁任何学校自行其是随意提前开学和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更不得进行有偿补课。严格限定对普通高中学生的统一考试次数,严禁学校之间自行组织联考或其他形式的统考测试。
(三)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举办高考补习班。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举办高考补习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补习班,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往届高中毕业生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
对有补习愿望的高中毕业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本地教育资源进行安排疏导,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招生。申请举办的高考补习学校要与普通高中学校严格分离,严格控制数量,不得挤占普通高中正常的教育资源。对于只有一所普通高中的县,当前单独举办补习学校确有困难,要从解决高考补习社会需求的实际出发,由县教育局暂时在普通高中学校举办补习班,但要严格控制数量,与普通高中学校分部管理,并实行三年的过渡期。三年内县教育局筹建与普通高中学校完全分离的高考补习学校,2011年彻底解决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