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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依法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管理,限期整顿“公参民”学校。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积极鼓励发展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基础上,依法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管理。民办学校举办者要按照《山西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建设标准(试行)》(晋教基[2008]20号)和市政府确定的2008-2010年普通高中学校基础建设工程要求,加大投入,确保按时、按标准完成建设任务。对没有完成当年建设目标任务的学校,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要给予缩减规制、停止招生或撤销办学资格的处理。

  对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进行限期整顿,要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六独立”,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具有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各有关县(市、区)和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政府整体购买(分期付款)转为公办学校或办成完全分离的民办学校,妥善处理学校产权移交及教师分离问题,要制定出详细具体的整改方案,于2009年9月底前报送市教育局。2010年4月民办学校年检,重新核定普通高中规模轨制、下达招生计划前整顿基本结束,2010年9月新学期开学按整顿后新的办学体制运行。

  二、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一)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必须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在市教育局严格限定的招生范围内进行。未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不得提前招生,不得跨市招生。县级高中原则上不得跨县(市、区)招生。

  (二)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改革意见(试行)》(晋政办发[2007]45号)精神,将市直公办省级示范普通高中和县一中招生计划的50%,按比例合理分配到所有初中学校,推动农村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三)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限人数就是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批准的择校生招生计划,不得擅自突破计划随意招生;限分数就是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择校生分数线;限钱数就是在收费上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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