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职责分工
(一)加强宗教旅游景区的管理。旅游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对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加强燃香活动专项治理和联合检查,严历打击强拉游客烧香许愿、骗取钱财等违规违法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对旅行社、旅游景区经营行为和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规范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游企业、导游人员以任何名义或借口诱导游客烧高香。在燃香点设置倡导文明环保的宣传标识、安全警示牌、防火标志和消防指示牌。
(二)加强宗教活动的管理。宗教部门要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将文明敬香纳入创建和谐寺院宫观活动的考评内容。要指导建立和落实香烛明火、消防安全、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燃香点必须设专人管理,对燃香地点、敬香数量、敬香规格和敬香形式做出明确要求,禁止烧高香、成把烧香和在殿堂内等禁火区烧香的要求。对燃香活动管理不规范的宗教活动场所,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重大宗教活动、节假日、香会期、节庆活动等燃香旺季和高峰时段,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提前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加强燃香地点现场指导。
(三)进一步保障文物安全。文物部门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开展宗教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将文明燃香作为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制。
(四)加强对进香群众和信教群众的引导。宗教部门应推动佛教协会等宗教团体发出文明燃香倡议,要注重挖掘和弘扬中华民族宗教文化内涵,要倡导游客和进香群众选用符合安全、环保规格要求的香类产品,树立文明燃香风气。
(五)加强国民旅游文明素质教育。旅游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文明燃香的意义、内容和方式,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引导游客、进香群众和当地居民明确认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使文明燃香逐步成为公民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旅游景区、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应担负起教育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保护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