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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顿全市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顿全市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郴政通[2009]3号)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维护正常客运市场秩序,确保广大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8〕12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4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于2009年5月至7月对全市客运市场进行集中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城市公共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条件。

  二、凡从事道路班线客运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严禁擅自绕线、串线、延伸线路及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三、严禁城市出租汽车异地驻点营运、拼客揽客或者跨区域范围定点定线经营道路客运,以及不打表计程、不按表收费、不按照乘客要求路线行驶。

  四、严禁非法营运的“黑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两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及其他非法营运车辆从事载客运输活动;严禁汽车租赁公司、旅游运输公司车辆变相从事班线客运和城市客运。

  五、公安、交通、城管和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从事非法营运行为人停止非法行为,逾期不执行的,依法暂扣非法营运的车辆,并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运营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

  六、凡阻碍公安、交通、城管和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在整顿过程中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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