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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议事机构作出决议的对外投资、担保、转让或受让重大资产、转让子公司股权(份)等事项;

  (二)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三)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四)企业重大法律诉讼,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违法或刑事犯罪以及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

  (五)事前报告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六)其它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节 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第三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资产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该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转让国家出资企业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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