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代表是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人选,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产权代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为首席产权代表。产权代表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产权代表中指定一人为首席产权代表。首席产权代表为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事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制定或修改企业章程;
(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或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作出重大调整;
(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增投资项目、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计划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项目、重大资产购置(含非经营性车辆购置);
(四)企业分立、合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重组、清算、变更注册地址等重大事项;
(五)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增发新股、上市,资产抵押、质押及贷款等重大事项;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的变动情况;
(七)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实施股权(份)激励方案,职工工资增长方案;
(八)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九)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对外投资、担保、转让或受让重大资产、转让重要子公司股权(份)等事项;
(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本公司股权;
(十一)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
(十二)从事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十三)数额较大的对外捐赠;
(十四)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应由其产权代表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在形成决议或知晓重大事项之日起3日内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紧急事项应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