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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岳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企业国有资产,提高企业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出资企业的章程。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国有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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