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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地质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地质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09〕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地质环境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6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镇江市地质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治地质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山体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其他与地质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推进重点地质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建设,将地质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环保、规划、水利、交通、旅游、气象等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调查,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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