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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十二、严禁在无规划许可批准的情况下私搭乱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进行房屋买卖、交换、分割、租赁、抵押、调配等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拆迁时变更部分不予补偿。
  十三、为了确保被拆迁人能得到妥善安置,避免发生违规、违约行为,开发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要将拆迁总预算70%的拆迁补偿资金打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账户,作为拆迁保证资金,根据拆迁进度随时回拨。最后根据回迁户数量留足回迁户楼房建设资金,并留取5%拆迁保证金。被拆迁人全部安置完毕后,全额返回。
  十四、开发单位在办理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拆除手续,严格禁止无资质拆除。对不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拆除手续或自行委托无资质拆除单位拆除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处以20-50万元的罚款。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强拆迁现场房屋安全情况检查。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对尚未完全搬迁腾空的楼房和连山连脊房屋不得进行拆除施工。对可能造成毗邻尚未搬迁房屋安全隐患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在制定并落实好毗邻房屋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遵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十五、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通政字[2006]121号)同时废止。《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条款与本《意见》相悖的,以本《意见》为准,同时,废止《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附件部分。自本《意见》下发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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