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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二)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三)从事办公、仓储等其它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0.5%补助。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每个月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0.5%发给停业补助。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5%的补偿;对其它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的补偿。
  七、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拆迁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相关部门对其居住的房屋,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认定为有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其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的60%。一层以上的房屋不予认证。
  土地使用面积以其初始登记面积为准,认定的房屋檐高须达到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且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无损,室内装修设施完善。
  八、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指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元,每户不得低于8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指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8元,每户每月不得低于500元。甲、乙双方在签订回迁协议时,甲方要一次性预付乙方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原地产权调换回迁多层的,设28个月过渡期;回迁高层的,设36个月过渡期。
  九、拆迁人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前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可按项目拆迁实施方案给予被拆迁户不同档次的奖励。
  十、拆迁补偿协商阶段,以拆迁双方协议为主,实行补偿安置。若发生争议,按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的拆迁政策进行裁决。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后,仍拒绝搬迁,提出无理要求,索要高价的,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必须实施强制搬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或由市、旗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十一、新建回迁房不准建毛坯房,按政府制定的廉租房建设普通装修标准执行(室内装修标准按附件3标准执行),以满足居民进驻使用的基本需求。
  各级政府要回购部分平房或从保障性住房中安排部分房源,作为回迁安置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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