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通政字[2009]11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补充意见》,并经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备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附属物拆迁补偿价格
2、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拆迁补偿价格
3、住宅房屋装修标准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补充意见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66号)精神,结合我市主城区房屋拆迁的实际,对《
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05]12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回迁)的方式。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不能实行原地回迁且拆迁人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拆迁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平房按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乘以1.2的系数再乘以被拆迁房屋同等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楼的平均售价确定拆迁补偿价格;楼房按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乘以同等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楼与所拆楼房对应层数的平均售价进行补偿。
通辽市人民政府对新建商品住宅楼房的平均售价和楼层平均售价,根据不同区位每季度公布一次,同时公布经济适用房楼层价格和不同区位的房地产二级市场房屋交易价格。拆迁地段周围无新建商品住宅楼房的,在房地产二级市场房屋交易价格基础上增加15%,作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 拆迁补偿时,以《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前最新公布的价格补偿。
主、附房合并计算后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按照被拆迁房屋同等地段新建商品房平均售价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