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应根据市本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由市财政和社保局每年核定一次。
㈡筹资途径及标准:
⒈市本级机关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市财政按职工工资和退休金(含养老金)总额2%纳入财政预算;
⒉市本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按工资和退休金总额1%,单位自筹1%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
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中央、自治区驻本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金)2%自愿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资金按原供养渠道自行解决。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非巴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的正高级知识分子只有所在单位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费用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健待遇。不参加市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职工不能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⒋建立医疗保健人员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享受医疗保健人员人数和上年度医疗补助的资金差额确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㈢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支付范围及标准:
⒈市本级公务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统筹支付标准支付后,个人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偿60%;
⒉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启动后新任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经人事部门评审并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及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上三类人员均含退休时在专业技术岗位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统筹支付标准支付后,个人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偿90%。
⒊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启动前已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仍由老干部保健所管理。
⒋市本级公务员(含参照人员)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尚未启动前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范围,享受工伤、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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