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4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巴彦淖尔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稳定,根据《国务院
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0〕1号)精神,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㈠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坚持补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㈡基本保持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㈢补助经费统筹使用,不划入个人帐户。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㈠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职和退休人员,经审批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
㈡列入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
列入市本级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市本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中央、自治区驻本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足额缴纳医疗补助筹资款后自愿参加。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