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海关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13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海关制定的《常州海关联络员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常州海关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海关总署、南京海关支持经济发展各项措施,密切常州海关与常州各辖市、区外经局,外贸进出口重点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服务招商引资,服务广大进出口企业,促进常州外向型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推进海关行风建设,根据《南京海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常州区域经济发展合作备忘录》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海关联络员是指由常州海关聘请的,在常州各辖市(区)外经局、外贸进出口重点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负责外贸和招商引资,与海关联系工作较多,熟悉辖区内进出口企业基本情况的分管领导。
第三条 海关联络员的产生,由所在单位推荐,常州海关聘请。任期一般为2年,连聘连任,如聘用期内联络员工作变动,由原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条 海关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1. 协助所在地党委、政府联系、沟通海关工作。
2. 协调海关与所在单位、与辖区内进出口企业相关工作。及时向海关反映辖区企业在执行海关政策中的遇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协调、联系海关帮助本单位或辖区企业解决在招商引资、政策咨询、业务培训、企业通关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3. 配合海关对辖区企业的管理。及时向海关提供企业生产经营,以及注销、变更、倒闭等情况。
4. 配合、支持海关工作。配合海关在辖区内开展政策宣讲及业务培训工作;为海关在辖区内执行公务提供便利和支持。
5. 对海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6. 对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常州海关的主要职责
1. 及时向联络员通报常州海关工作。
2. 向联络员提供海关政策解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