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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退牧还草项目管理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退牧还草项目管理的通知
(巴政办字〔2009〕240号)


乌前旗、乌中旗、乌后旗、磴口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管理指南》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退牧还草项目实施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质量效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项目组织领导机构人员

  因原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新调整的巴彦淖尔市退牧还草项目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
  李石贵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陈亚奎  市政府市长助理

  杨宽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贾 峻  市发改委主任

  王志云  市农牧业局局长

  昭那斯图 市财政局副局长

  崔金贵  市审计局副局长

  范虎成  市纪委常委、纠风室主任

  钢特木尔 农牧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业局,办公室主任王志云(兼),副主任钢特木尔(兼),工作人员由市农牧业局选派,并依据项目管理相关要求编制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职能职责。

  二、严格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

  ㈠纳入项目实施范围的旗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项目规划,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上报市发改委和市农牧业局备案,并作为审核项目的重要依据。同时,抄报市审计局一份备查

  ㈡实施方案必须在自治区投资计划下达1个月内完成,由具有乙级资质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内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经市农牧业局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

  ㈢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旗县1个月内完成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内容按《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经市农牧业局审核同意后项目旗县方可施工作业。

  ㈣作业设计批复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有关内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和变更的,须经市农牧业局审核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同意后方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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