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部门协调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
《条例》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政策衔接,推动信息共享,加快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应用国家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在加强户籍地与现居住地沟通的同时,推动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三)保障经费落实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公共投入,是保民生、促发展的基础性投入,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
《条例》规定,积极协调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应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为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创新服务管理模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突出便民维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权利,同样适用于流动人口。
《条例》在对流动人口应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做出明确规定的同时,也对生育服务证办理、信息通报等工作提出便民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规范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和服务单位,其中,各区县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作为流动人口免费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定点单位(将由市人口计生委统一授牌),在辖区内广泛公布服务电话、服务地点,严禁乱收费、多收费。严禁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落实法定职责,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获得奖励优待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经济优先发展的权益。持续开展为流动人口“办实事,送温暖”系列活动,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广大流动人口心中。
(五)强化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