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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及加强对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工作的意见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及加强对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工作的意见
(巴政办发〔2009〕83号)


市直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直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力度和就业服务水平,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于提高我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加强对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

  义务兵(含一、二期士官)从1.7万元提高到3万元,转业士官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以上述标准为基数,综合考虑超期服役、立功受奖、伤残等级等因素,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伤病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以上述标准为基数,从八级起(含八级)每提高一个伤残等级增加2000元;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每荣立一个三等功增加2000元;每荣立一个二等功增加5000元;每荣立一个一等功或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10000元;被中央军委或解放军四总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15000元。

  二、加强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服务和指导,拓展退役士兵就业渠道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同时,由安置部门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凭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

  以掌握和提高一项或一种职业技能为目的,政府根据其就业或创业意向,免费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对于有创业意向且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找到创业岗位的退役士兵,政府提供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加大培植和支持力度。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相同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政策待遇。

  鼓励引导城镇退役士兵以免试入学的形式到我市职业技术院校参加学历教育1-2年,同时享受国家相关学费减免政策和“双后生”(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中职在校生学费补贴政策和就业指导。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与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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